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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新型建材发展的有关政策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pmoa809fde2 | 发布时间: 2016-07-12 | 120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秸秆彩瓦、新型轻质隔墙板,废物利用,变废为宝,属国家大力推广的资源节约型新型建材,国家近期支持新型建材发展的有关政策:

    1、国务院分别于1992年66号文件及1999年发布72号文件明确规定,自2005年6月30日起,第一批170个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瓦。2005年6月6日下发的(2005)33号文件,强调要求于2008年底,第二批256个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瓦,并明确规定,在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瓦。


    2、国家经贸委1999年颁布的《关于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和国家建材局颁布的《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淘汰落后的传统建材产品,鼓励和扶持发展新型建材产品。


    3、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72号文,转发了八部委局《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经贸部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建住房[1999]295号文《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强制淘汰不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与质量低劣的材料和产品,积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资源节约型优质材料和产品”。

    4、建设部今年又颁布了76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积极鼓励应用新型节能的建筑材料、门窗和各种保温隔热材料。

    5.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筑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的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有:

    (1)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的项目,可列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建设政策性投资项目,可享受政策性贷款;

    (2)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农作物秸秆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新型建筑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以给予补贴;

    (3)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农作物秸秆、农作物壳类及其它废弃物的建材产品,免征产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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